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9月7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绍兴市越城区睿安食品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7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绍兴市越城区睿安食品超市使用的乐麦芝麻棒进行了抽样检验。后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了编号为2110925434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绍兴市越城区睿安食品超市于2021年09月06日、2021年09月14日分别从绍兴市淼赞商贸有限公司以16元/kg的价格购入该乐麦芝麻棒(生产商:龙海市厦联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乐麦;生产日期:20210813)二箱(3.5kg/箱)共7kg。在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前,该乐麦芝麻棒(含抽样2.5kg、暂扣2.68kg)已被绍兴市越城区睿安食品超市销售,销售价22元/kg。故当事人获利是25.92元。在调查过程中,绍兴市越城区睿安食品超市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副本)》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该乐麦芝麻棒出品商、生产商《营业执照(副本)》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进货票据、芝麻棒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绍兴市越城区睿安食品超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第一时间对外发布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已使用涉案产品无法召回。2021年11月9日,本局向绍兴市越城区睿安食品超市送达了绍越市监告〔2021〕4251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绍兴市越城区睿安食品超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绍兴市越城区睿安食品超市采购上述乐麦芝麻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绍兴市越城区睿安食品超市的上述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绍兴市越城区睿安食品超市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说出该乐麦芝麻棒的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票据及供货方的联系方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其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乐麦芝麻棒不合格,并无主观故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绍兴市越城区睿安食品超市免予行政处罚,并处理如下:没收2.68kg乐麦芝麻棒。于2021年11月17日,本局向绍兴市越城区睿安食品超市送达了绍越市监罚字〔2021〕6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绍兴市越城区睿安食品超市采取了整改措施,进货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后续依法组织开展检查等。
(四)不合格食品乐麦芝麻棒进货来源涉及城南所,已抄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