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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对微山县农商物流园杨峰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公告

2021-11-30 22:00: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30日,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对微山县农商物流园杨峰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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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微山县农商物流园杨峰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公告

在2021年09月08日按照《2021年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县杨峰销售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35733339“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09月08日按照《2021年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抽检工作的要求》,在微山县农商物流园内杨峰经营处抽取茄子(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35733339),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氧乐果.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20,检验依据:GB23200.113-2018,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0月12日,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启动核查处置工作。2021年10月12日,微山县市场监管局向经营者杨峰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对该单位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下达了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杨峰确认签收了《检验报告》№:CF0110081-2021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经查,当事人杨峰经营的茄子是2021年09月08日在微山县农商物流园内邱兴成处购进,共购进10kg,被抽检2.6kg,其余7.4kg已销售完毕。

杨峰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自由裁量原因和依据,对杨峰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茄子”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20.00);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微市监行罚〔2021〕23-2-057号。

(四)原因排查及商超整改情况。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要求,经营者杨峰进行了原因排查,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确认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出现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问题。

(五)移送通报情况。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向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经营商户培训、讲解关于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加强采购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注意事项,确保安全。

请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热线12345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 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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