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广西诗诺雅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芒果干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广西诗诺雅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芒果干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9月28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SG213572),报告显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在广西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政店抽样检验的“福莱嘉”芒果干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因涉检商品标注为广西诗诺雅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21450000622234686 | 样品名称 | 芒果干 |
生产日期 | 2021-06-23 | 型号规格 | 100g/袋 |
标称生产企业 | 广西诗诺雅商贸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广西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政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菌落总数 | 检验机构 |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1、经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当事人在原料采购进货查验、生产关键工序把控以及出厂检验完成等环节均未发现问题,从同批次留样产品稽查抽检结果来看,菌落总数项目结果为合格。综合对运输工具的调查结果来看,初步判定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用于运输食品的车辆空调不制冷,夏天车内车厢内温度不符合食品储存条件,导致该产品运输过程中未按规定条件进行贮存运输,从而造成该产品在销售终端抽检结果为不合格,因此,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芒果干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2、当事人接受广西南宁市康丹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由广西南宁市康丹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商标、包装袋,由当事人提供原料、资质、技术、设施设备、劳务、场地等条件,由当事人自百色市善果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原料,按照“原料采购→拆包→分装→封口→抽样检验→合格成品入库”的生产工艺流程,于2021年6月23日在其厂内分装生产了340袋“福莱嘉”芒果干,留样6袋,出厂检验消耗7袋。当事人于2021年6月25日将上述批次产品320袋交付给广西南宁市康丹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7袋),并按照合同要求,由当事人租赁运输车辆(车牌号:桂ASU097),将上述批次产品320袋运送至南宁市经济开发区金凯路96号B栋冠超市物流配送中心,该运输车辆空调不制冷,当事人在这个环节中作为食品运输责任主体,未按规定条件进行贮存运输食品。
依法处罚情况:该公司未按规定条件进行贮存运输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拟予以以下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南市监处罚〔2021〕5908号:1.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产品出厂后在运输过程中的储存条件不当。
整改情况:1.全面排查其他有可能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并积极完成整改;2.严格按照产品的贮存条件进行运输,做好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防护,确保运输货车车厢内的温度、湿度符合要求,对成品的交付严格把关,落实到人,确保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