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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1号)

2021-11-25 17:00: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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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1号)。

据通告,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C21120103110335903; DC21120103110335906),涉及陈明(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鲫鱼、鲤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鲫鱼的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检测结果为178μg/kg、鲤鱼的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检测结果为137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11日从天津市西青区王顶堤淡水批发市场进的花费550元以20元/公斤单价购进鲫鱼20公斤、鲤鱼7.5公斤,共计27.5公斤,购进后以30元/公斤在店内销售,以上鲫鱼、鲤鱼均已售出。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进行检验,其中鲫鱼的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检测结果为178μg/kg、鲤鱼的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检测结果为137μg/kg,均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批次鲫鱼、鲤鱼进货票据及进货商资质。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鲫鱼、鲤鱼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825元,违法所得825元。并于2021年11月1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综执处罚〔2021〕1214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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