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泸州步步高驿通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土豆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1期)。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泸州步步高驿通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土豆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1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3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2号)》,涉及我市泸州步步高驿通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土豆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003936133;样品名称:土豆;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07-20;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州步步高驿通商业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一段32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无法开展核查处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3日向泸州步步高驿通商业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现场执法人员未查见该批次产品。该批次土豆共59.3公斤,货值134.83元;销售59.3公斤,剩余0公斤;封存0箱,共计0公斤。产品已流入市场销售终端,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镉(以Cd计)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造成。
(三)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