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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白醋)核查处置情况

2021-11-22 11:18: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新疆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期)。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哈密市七角井开发区美家乡超市销售的白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哈密市七角井开发区美家乡超市销售的白醋(生产日期:2020-07-01),经检验,可溶性无盐固形物、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标准指标分别是≥1.00g/100mL、≥0.50g/100mL,实测值分别是0.15g/100mL、0.10g/100m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调查,当事人经抽检不合格的白醋(生产日期:2020-07-01),购进20瓶,抽样10瓶,尚有10瓶待售,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在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资质、检测报告、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了产品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醋10瓶;2.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其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排查,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所致。由于已销售的10瓶是承检机构买样,故无法召回。当事人采取了全面自查、加强进货查验、加大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整改措施。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已于2021年10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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