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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食品(妙手原味瓜子)核查处置情况

2021-11-17 15:55: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抽样单为DC21610407767500069、XC21610431750900183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样单为DC21610407767500069,XC2161043175090018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1年监督抽检中,西安市长安区边地炒货厂2021年05月09日、2021年06月27日生产(经营)的妙手原味瓜子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情况。2021年07月15日,武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对武功县普集镇诚信超市经销的由西安市长安区边地炒货厂生产的妙手原味瓜子进行了抽样,该样品由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我局于2021年08月02日收到该妙手原味瓜子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妙手原味瓜子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

2021年08月12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对陕西阳光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销的由西安市长安区边地炒货厂2021年06月27日生产的妙手原味瓜子进行了抽样,该样品由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我局于2021年09月08日收到该妙手原味瓜子的检验报告[№:FJ2105294],报告显示该批妙手原味瓜子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08月06日、9月14日向西安市长安区边地炒货厂送达了该瓜子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告知该单位具有申请复检的权利。经现场检查,未见同批次不合格瓜子。该单位负责人王稳财表示该批瓜子原料系其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王伟处进购的,可以提供采购相关票据,其将该瓜子原料经过简单炒制即向外批发销售。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2021年8月6日,9月14日现场检查,均未见同批次不合格妙手原味瓜子。该单位经营者王稳财表示该两批次妙手原味瓜子原料系其于2021年05月09日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王伟处进购的,可以提供采购相关票据,王稳财将该瓜子原料经过简单炒制后即向外批发销售。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05月09日生产妙手原味瓜子4袋,每袋9.8公斤,合计39.2公斤。销售价格108元/袋,货值金额432元。发出召回公告后,召回了17.5公斤。该批不合格妙手原味瓜子销售出去21.7公斤,违法所得239.14元。

2021年06月27日生产妙手原味瓜子3袋,每袋9.8公斤,合计29.4公斤。销售价格108元/袋,货值金额324元。发出召回公告后,召回了6公斤。该批不合格妙手原味瓜子销售出去23.4公斤,违法所得257.88元。

两批次不合格妙手原味瓜子共生产了7袋,每袋9.8公斤,合计68.6公斤。销售价格108元/袋,货值金额合计756元。共召回了23.5公斤,已自行销毁处理。销售出去无法召回45.1公斤,违法所得497.02元。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妙手原味瓜子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自愿接受处罚且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资料证据并履行企业责任,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妙手原味瓜子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自愿接受处罚且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资料证据并履行企业责任,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6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7.02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立即督促西安市长安区边地炒货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排查,当事人在炒制两批次妙手原味瓜子后,将成品暂存于自家楼道内,时值盛夏,气温较高,导致瓜子过氧化值不合格。该企业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严把原料采购验收工作、严格规范食品加工、严格把控产品储存条件,确保产品质量合格。收到整改报告后,我局对该企业生产经营条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符合要求。

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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