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食品(萝卜条咸菜)核查处置情况

2021-11-16 16:24: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2021-06-2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2021-06-2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2021-06-28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吉林市丰满区丽姐拌菜店销售的萝卜条咸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丰满区麦多福阳光小镇生鲜超市销售的萝卜条咸菜(购进日期为2021-06-28,规格为计量称重)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5日对吉林市丰满区麦多福阳光小镇生鲜超市销售的萝卜条咸菜实施现场检查。经核查,上述检验报告所涉萝卜条咸菜为吉林市丰满区丽姐拌菜店销售,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0日于吉林市丰满区麦多福阳光小镇生鲜超市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承租期为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9日),于2021年6月28日从吉林市东市经济示范区国发成兰朝族咸菜副食店购进涉案萝卜条咸菜10斤(吉林市东市经济示范区国发成兰朝族咸菜副食店从黑龙江锦喜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并自制一部分销售给当事人),至案发售出8斤,剩余2斤因品质不好自行扔掉,涉案萝卜条咸菜的购入价格为4元/斤,零售价格为10元/斤,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为48元,已全部零售完毕。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10月26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对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行为给予警告;

(2)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行为免予处罚。

原因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七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吉林市丰满区丽姐拌菜店对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行为给予警告;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行为免于处罚。

3.排查整改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阿富汗松子闻名遐迩

  •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绿橙迎 ...

  •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加强对 ...

  • 河南省南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 ...

  • 温州市在浙江省内率先推进农贸市场智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