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1日,江苏省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仪征市真州镇春兵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鲫鱼、鳊鱼、草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真州镇春兵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鲫鱼、鳊鱼、草鱼进行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罚字〔2021〕163号)。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鲫鱼、鳊鱼、草鱼的经营是由于当事人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当事人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仪征市晶晶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晶晶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鲈鱼进行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罚字〔2021〕164号)。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鲈鱼的经营是由于当事人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当事人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水产品质量安全。
三、仪征市真州农贸市场陈建生经营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真州农贸市场陈建生经营的鲫鱼进行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罚字〔2021〕165号)。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鲫鱼的经营是由于当事人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当事人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水产品质量安全。
四、仪征市真州农贸市场王杜杜经营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真州农贸市场王杜杜经营的鲫鱼进行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罚字〔2021〕166号)。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鲫鱼的经营是由于当事人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当事人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水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