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第12期)。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第12期)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生产经营企业3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八方味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冰糖(黄冰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6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鄂州市庙岭百家福超市销售的,标称武汉八方味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冰糖(黄冰糖)(规格型号:300g/袋;生产日期:20210116)”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1420000486930505,经检验,色值不符合QB/T 1174-2002《多晶体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八方味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于2021年7月26日因同一产品同一批次同一不合格项目对武汉八方味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八方味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递交了整改报告,经排查分析,导致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是:采购的原料执行标准与公司产品标签明示标准不相符,导致此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该公司将对产品包装标签进行整改,严把原料采购关,同时组织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最大程度上避免出现失误。
二、武汉稻香春食品厂生产的“无加蔗糖炒米(五香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6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崇阳县白霓商场销售的,标称武汉稻香春食品厂生产的“无加蔗糖炒米(五香味)(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1117)”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C21421223491200165,经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 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稻香春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3.7元和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稻香春食品厂递交了整改报告,经排查分析,导致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是:产品存储时间较长,储存不当,导致此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后期将加强管理及人员培训,加强仓库储存管理,定期通风排湿,根据生产需要购进原辅料,并做好产品出厂检验工作,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三、武汉市东西湖区先锋飞扬超市销售的“印度风味飞饼(调味面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07月1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武汉市东西湖区先锋飞扬超市销售的“印度风味飞饼(调味面制品)”(型号规格:102g/袋,生产日期:20210612)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C21420112486932519,经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 Q/XXFM 0001S-2019《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先锋飞扬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先锋飞扬超市递交了整改报告,经营环节无法查明原因。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商品进货渠道的管理,严把质量关,落实商品的进销台账,做到销售的商品可追溯,食品安全有保障。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