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20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天津市武清区梅炳松便利店销售的43%vol白酒食品。
产品名称
43%vol 白酒(抽样单编号:SC21120114113830618,生产日期:2015年1月28日,规格型号:125ml/瓶),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共购进96瓶43%vol白酒,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涉案批次43%vol白酒已全部销售。该经营店于2021年8月30日从天津市东丽区瑞盛禾食品批发店购进43%vol白酒,经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天津市武清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查验义务,不知道购进的该批次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提供供货配送单、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查验记录,证明该批次的产品从天津市东丽区瑞盛禾食品批发店处购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免予处罚。
将案件线索移送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于2021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市监稽不罚 〔2021〕111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经复查,其已经停止销售该批次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