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5日,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30期)。
关于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 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30期)
近期,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市高淳区李芳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甲基异柳磷。经营户购进上述产品8.6斤,货值34.4元,已销售8.6斤,货值43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豇豆系从别处购入,当事人只是一经销商,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对涉案食用农产品采取召回措施,总货值较小,且过期食品未实际售出,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哆哆鲜雪菜”8袋、“小米辣”8袋;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3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处罚【2021】220号。
高淳县桠溪镇新家乐超市销售的牛奶味花生。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经营户购进上述产品10袋,货值34元,已销售10袋,货值55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牛奶味花生系从别处购入,当事人只是一经销商,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货源,且销售牛奶味花生数量较少,案值较小,并且主动发布召回公告,没有发生危害后果,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5元,罚款2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处罚【2021】221号。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