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GC21120000111130240)
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GC21120000111130240),涉及北辰区1家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佰年品一鲜液体调味料(白醋味)(生产日期:2021年5月2日;规格型号:5L/桶;商标:/;质量等级:/;)。被抽样单位:天津市津南区二柄香油经营部,标称生产者:顶兴(天津)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批次佰年品一鲜液体调味料(白醋味)经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的标准及质量要求(产品明示的标准要求总酸(以乙酸计)≥3.5g/100mL,实测结果为1.66g/100mL)。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3日启动了生产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2日生产涉案“佰年品一鲜液体调味料(白醋味)”(规格型号:5L/桶)20箱(4桶/箱),共计80桶。已全部销售,本案货值金额280元,违法所得280元。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和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进行整改,减轻危害后果,无主观故意,且属初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九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0元。2.罚款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顶兴(天津)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的标准要求的“佰年品一鲜液体调味料(白醋味)”(规格型号:5L/桶),系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