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SC21120113110339107)
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SC21120113110339107),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炸花生仁(炒货食品油炸类)(生产日期:2021-04-02;规格型号:250克/袋;商标:玉辉;质量等级:/;)。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北辰区金双汉便利店,标称生产者:天津超润雨杰坚果食品有限公司。该批次油炸花生仁(炒货食品油炸类)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抽样检验,并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复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要求≤0.25g/100g,实测结果为0.40g/100g)。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1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22日购进涉案“油炸花生仁(炒货食品油炸类)”合计12袋,已全部销售,本案货值金额78元,违法所得18元。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召回已售出食品,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津市北辰区金双汉便利店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油炸花生仁(炒货食品油炸类)”,系储存不当导致。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