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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期)

2021-08-09 09:42: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期)

根据我局抽检结果,对抽样单编号为XC21330903303130080的鸡蛋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忠杰海鲜排档经营的鸡蛋,氟苯尼考检出值为12.0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不得检出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

2021年5月24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询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2.5公斤,货值27.5元,已全部销售,未能召回。经排查当事人怀疑是养殖环节非法添加。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相关票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1年8月5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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