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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射洪市贵云桶装水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22号)

2021-07-28 16:02: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6日,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对射洪市贵云桶装水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22号)。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射洪市贵云桶装水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22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5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贵云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包装饮用水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射洪县贵云桶装水经营部;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40159;产品名称:龙洞子包装饮用水;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射洪县龙洞子天然泉水厂;生产日期:2020年8月19日;规格型号:18.6L/桶;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0年8月25日,该店购进88桶包装饮用水,已销售88桶。2020年9月25日经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射洪局)现场检查,该经营部均未查见购进日期2020年8月25日的桶装水。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1、据经营者说应是生产环节原因导致;2、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供货资质和合格证制度。该店作出整改承诺,整改措施为:1、加强员工业务水平和食品安全法的培训;2、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在以后经营中加强索证索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销售的产品有保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射洪局于2020年11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已整改完毕。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即: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应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建议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涉嫌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龙洞子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其他要求。”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给予处罚。

射洪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涉案的该批次不合格桶装饮用水,共计生产80桶,都已经全部销售完,现场检查时无库存,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厂对上述桶装水进行召回。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中水桶清洗消毒不彻底导致的。经射洪局责令该厂进行整改复查,该厂作出整改承诺,整改措施为:1、加强员工业务水平和食品安全法的培训;2、排查每一道工艺环节等。

射洪局于2020年10月27日对当事人发出责改通知书,2020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复查,该单位已停止生产,执法人员告知如要生产,需报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生产;到目前为止,该厂尚未恢复生产。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的桶装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结合本案实际,鉴于该单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8月才恢复生产,企业生存压力大,且该单位主动停产整改,未见发生危害后果。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射洪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85.00元;

2、处罚款50000.00元。

罚没款共计51185.00元(大写:伍万壹仟壹佰捌拾伍元整)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6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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