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6日,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对船山区何记打渔之家餐饮店经营不合格乌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4号)。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船山区何记打渔之家餐饮店经营不合格乌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4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3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船山区何记打渔之家餐饮店经营的1批次乌鱼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船山区何记打渔之家餐饮店;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44836,食品名称:乌鱼;标称生产企业:/;购进日期:2020-11-10;不合格项目: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船山区局)现场
检查,该店于2020年11月10日从铁货街市场的丁玲处以2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活乌鱼10公斤,截止到案发,上述产品以每公斤7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完毕,货值金额760元,违法所得480元。因乌鱼为鲜活农产品,至案发时已无法召回。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乌鱼在养殖环节中违规使用兽药氧氟沙星所致。目前船山区何记打渔之家餐饮店已更换鲜活鱼类供应商,船山局要求该公司在今后的经营中进一步落实好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
(三)行政处罚情况
船山区何记打渔之家餐饮店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不合格乌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但其在销售过程中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乌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船山区局决定依照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