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网站6月3日发布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通告内容如下。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省、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21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对我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期间查获有关不合格食品,已全部立案调查,并按照工作规程开展核查处置。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有关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南浔练市夏之星生鲜店,系个体经营户,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菜场南路12号。
2021年4月21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1F0409124),当事人经营的辣椒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辣椒等风险控制措施。
2、当事人:程训艳-湖州市双林农贸市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和睦路农贸市场内
2021年4月26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110904062),当事人经营的豇豆检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豇豆等风险控制措施。
3、当事人:章丽英,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菱湖农贸市场
2021年4月28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A2210127174101016C ),当事人经营的梭子蟹检出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梭子蟹等风险控制措施。
4、当事人:湖州南浔巨人君澜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系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泰安路68号
2021年4月29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 01202106226),当事人经营的韭菜检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韭菜等风险控制措施。
5、当事人:湖州南浔金象湖酒店有限公司,系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朝阳路88号南浔金象湖公园商务会所4幢
2021年4月30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 01202106401),当事人经营的韭菜检出,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韭菜等风险控制措施。
6、当事人:含山农贸市场童文荣,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含山农贸市场
2021年4月26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1JF0419048),当事人经营的鳊鱼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鳊鱼等风险控制措施。
7、当事人:南浔镇浔东中心农贸市场褚央毛,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南浔镇浔东中心农贸市场
2021年4月30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FL21040295),当事人经营的明虾检出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明虾等风险控制措施。
7、当事人:湖州南浔吉麦隆超市虹阳路加盟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东南华府虹阳路589号
2021年5月6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 01202106403),当事人经营的无添蔗糖小奶糕蛋糕检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无添蔗糖小奶糕蛋糕等风险控制措施。
8、当事人:湖州南浔吉麦隆超市虹阳路加盟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东南华府虹阳路589号
2021年5月6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 01202106405),当事人经营的老坛萝卜干检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老坛萝卜干等风险控制措施。
9、当事人:重兆农贸市场(沈建芳),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重兆农贸市场
2021年5月10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1JF0427093),当事人经营的姜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姜等风险控制措施。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