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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老大难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立法解决——专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亮点系列报道之六

2024-04-19 14:56:17 中国质量报

预付费老大难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立法解决

——专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亮点系列报道之六

□ 徐雅臣 本报记者 徐建华

近期,某幼儿早教机构因资金问题闭馆停业,商家“跑路”,不少消费者课程卡里的余额无法退回。事实上,老板“跑路”问题不止存在于健身、美容、理发等消费领域,任何行业市场,只要企业商家推行预付式消费模式,消费者都有可能会遇到。近几年,这一现象在许多领域频发,预付款难以索讨、消费者维权难的话题也屡屡冲上热搜。

为了有效防范这些风险,近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预付式消费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对于预付式消费中的退款等问题,《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如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规定的细化,从合同签订、履行、违约等不同层次和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收取预付款经营者的特定义务。”北京浩天(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永东律师解释说,针对办卡后服务质量降低等现象,《实施条例》从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角度规定了各项义务,强调经营者应按要求提供服务、不得降低服务质量以及不得任意加价等。针对实践中商家失联“跑路”的问题,《实施条例》给经营者设定了“及时止损”的法律义务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增设了如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在规定期限及地点,采取醒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有效联系信息等规定。

“消费者遇到经营者不主动签订合同或不同意签订合同的情况,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相应的投诉。”任永东提醒消费者要理性消费,妥善选择商家;购买预付卡要认真查看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查询备案企业名单,综合选择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规模较大的企业,降低消费风险;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时要辨别是否存在霸王条款,警惕隐藏条款;在办理预付卡时,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同时保存好预付款凭据。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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