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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市公布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2023-12-12 12:17:59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玉林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民生消费热点和社会焦点,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一批。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陆川县视×眼镜中心名称混淆案

2022年11月,根据群众举报,陆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门口左边悬挂有“陆川县中小学生近视防控中心”的牌匾,门口右边悬挂有“中国校园健康行动 学生视力康复指导计划 陆川站(好视立)”的牌匾。经陆川县政府部门确认,当事人与陆川县政府部门无任何关联,当事人使用的“陆川县中小学生近视防控中心”也未经陆川县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陆川县中小学生近视防控中心”名称牌匾,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当事人与相关政府部门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侵权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陆川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结合具体案情和自由裁量权,对其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玉林市×天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博白县市场监管局、教育局执法人员在对校外培训机构检查行动中,依法对玉林市××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墙面上发布的“××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模特师资力量(敬×、安××、龙××、韦××、潘××)”宣传图片中的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宣传模特老师敬×(实名朱××)系中国文化信息协会艺体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第一届海上丝绸之路超级模特大赛指导老师,模特老师安××(实名兰××)、龙××、韦××、潘××等4人担任中国模特行业管理委员会常务理事,以及安××(兰××)CCQE时尚童模教育体系金牌讲师身份与事实不符,且实际只有安××(实名兰××)系当事人聘用的老师,其他4名老师仅于2021年4月2日当日由合作方博白县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委派到当事人公司上模特培训招生体验课,之后未再为当事人履行授课工作。当事人为显示其师资实力,虚构其师资身份,让公众误认为其师资团队实力强大,误导消费者报班参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博白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结合具体案情和自由裁量权,对其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玉林市玉州区×康保健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聚集有30多名中老年人,当事人正在通过视频讲座宣传、推销活体干细胞浓缩精片,讲座视频涉嫌存在虚假内容。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利用视频讲座向聚集的中老年人宣传其销售的活体干细胞浓缩精片(y-氨基丁酸压片糖果)具有治疗高血压、糖尿病、脑中风、偏瘫、老年痴呆等疾病功效。该商品为普通食品,但当事人宣称具有保健和疾病治疗的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结合具体案情和自由裁量权,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林×虚假宣传案

2023年9月18日,北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北流市区某酒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该酒店会议厅组织产品推介宣传会,参会人员40多人,当事人涉嫌对其推销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租用北流市区某酒店会议厅作为会场组织产品推介宣传会,推销其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购进的普通食品枯草杆菌纳通片和保健食品东方格伦牌清元胶囊及藏戈精氨酸二十八烷醇胶囊,宣称上述产品具有清理血管内垃圾、毒素,美白肌肤,抗衰老及补气补肾等功效,与事实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北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结合具体案情和自由裁量权,对其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陆川县×宇书店商业贿赂案

2023年7月,根据陆川县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线索,陆川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教辅材料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秋季期、2022年春季期和2022年秋季期、2023年春季期,当事人暗中给予陆川县温泉镇×小学老师李××回扣合计4240元,通过李××推荐×小学学生到当事人书店购买教辅材料。当事人通过暗中给予老师回扣,利用老师职权和影响力影响学生与其交易,谋取交易机会,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十九条规定,陆川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结合具体案情和自由裁量权,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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