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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建秋大业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3-11-22 16:53: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建秋大业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市监处罚〔2023〕17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市监处罚〔2023〕171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建秋大业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908094716
工商注册号110107012035002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芦恩魁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拼 多 多平台店铺“永乐汇鑫酒业”上架并经营过“河南省仲景春保健品酒厂”生产的“仲景春三鞭酒(露酒)”。你单位从北京聚河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有2箱共计24瓶仲景春三鞭酒(露酒),其中对外销售2瓶,售价为39元/瓶,实收为75元(另有3元为第三方平台抽成),对外销售的两瓶你单位于2023年9月4日向消费者退费;剩余22瓶仲景春三鞭酒(露酒),其中你单位自饮了1瓶,报损7瓶,剩余14瓶由你单位自行封存。综上,合计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金额为936元。 你单位经营的仲景春三鞭酒(露酒)标签标注有“名称:仲景春三鞭酒(露酒)”“产品标准代号:GB/T27588”“类 别:浸提类 植物类” 经查仲景春三鞭酒(露酒)产品标准代号《露酒》(GB/T 27588),其3.1.1条规定,植物类露酒是利用食用或药食两用(或符合相关规定)植物的花、叶、根、茎、果为香源及营养源,经再加工制成的、具有明显植物香及有用成分的露酒。3.1.2条规定,动物类露酒是利用食用或药食两用(或符合相关规定)动物及其制品为香源和营养源,经再加工制成的、具有明显动物有用成分的露酒。3.1.3条规定,动植物类露酒是同时利用动物、植物有用成分制成的露酒。本案中,你单位经营的仲景春三鞭酒(露酒)既添加有枸杞子、肉桂桂圆等植物性香源及营养源,也添加有羊鞭、牛鞭、狗鞭动物性香源和营养源。你单位经营的仲景春三鞭酒(露酒)并非是标签上标称的“类 别:浸提类 植物类”,而应属于“浸提类 动植物类露酒”。据此,你单位经营的仲景春三鞭酒(露酒)与其标签内容不符。 另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查验并留存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54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0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4-02-20
处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20
备注——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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