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利方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3-11-22 16:51: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利方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市监处罚〔2023〕89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市监处罚〔2023〕89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利方成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1JMB1XC
工商注册号110106027013248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崔利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没有留存相关进货票据。消费者2023年9月8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2袋今麦郎酸汤辣辣豚骨汤面:生产日期2023年3月6日,保质期6个月,超过保质期。并向本局提供2次支付凭证、2张过期方便面照片及购买视频1份。2023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核查,现场发现未售出的117克袋装今麦郎酸汤辣辣豚骨汤面19袋,售价3元/袋,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3月6日,上述商品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未发现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能提供涉事商品的进货票据。上述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1袋×3元/袋=63元,违法所得2袋×3元/袋=6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元;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63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0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4-02-20
处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21
备注——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常州质量码”已累计服务企业1.9 ...

  • 展现环保性能 元PLUS荣获欧洲环 ...

  • 新疆聚焦“八大产业集群”建设精准发 ...

  • 河南省开封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火锅食 ...

  • 广州车展 | 奥迪Q6e-tron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