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涉及田家庵区程晋雷钢构经营部、田家庵区磊发建材经营部等。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淮市监田处罚〔2023〕343号 | 田家庵区程晋雷钢构经营部 | 92340403MA2NQ68L2T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6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4000.00元;2、罚款人民币50500.00元。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6日 | |||
2 | 淮市监田处罚〔2023〕344号 | 田家庵区磊发建材经营部 | 92340403MA2T5K3N62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6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57.6元;2.没收该批次剩余“有衬里消防水带”5卷;3.罚款人民币1020元。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6日 | |||
3 | 淮市监田处罚〔2023〕345号 | 田家庵区国杰果超水果销售店 | 92340403MA8P81UH05 | 超范围经营网络食品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116】条第(一)项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342.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 |||
4 | 淮市监田处罚〔2023〕346号 | 田家庵区李雷果能果品店 | 92340403MA2NUE492R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116】条第(一)项 | 1、没收违法所得117.9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 |||
5 | 淮市监田处罚〔2023〕347号 | 淮南传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91340400MA2NYQJX9T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6】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 | 1、没收违法所得1480.0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 |||
6 | 淮市监田处罚〔2023〕349号 | 田家庵区叶苗小吃店 | 92340403MA2RXATL92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行为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 警告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8日 | |||
7 | 淮市监田处罚〔2023〕350号 | 田家庵区高红小吃部 | 92340403MA2RWJX01P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行为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田处罚〔2023〕343号.docx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田处罚〔2023〕344号.docx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田处罚〔2023〕345号.docx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田处罚〔2023〕346号.docx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田处罚〔2023〕347号.doc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田处罚〔2023〕349号.doc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田处罚〔2023〕35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