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市监处罚〔2023〕99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房市监处罚〔2023〕99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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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1755287177J |
工商注册号 |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张正洋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
违法事实 | 经对举报人提供的实物现场清查,该单内有7种独立包装的御食园品牌御点系列糕点10包,只有年糕1包(生产日期2022年9月26日,保质期6个月)截至举报人购买当日已过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举报人提供的实物照片、电子支付凭证截图,当事人确认举报人提供的电子支付凭证与当事人收款记录一致,举报人购买到的过期年糕是从当事人处购买。经对举报人和新浪微博视频调查,举报人称3月29日其以“净化市场调查员”名义发布,视频内容显示其3月27日在当事人发现过期年糕、与现场工作人员交涉、工作人员对摊位食品进行清查、最后携带购买的御食园糕点到当事人服务台交涉的过程,视频显示截至购买当日该年糕已过期。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资质、进货票据等证据,无法证明未销售过举报人举报的涉案产品,并且承认举报人的购买交易事实,且无法对举报人提供的视频做出合理解释。综合当事人和举报人提交的证据和执法人员调查情况,我局认定当事人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存在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该年糕销售时与同款糕点混装称重销售,销售价格为39.80元/500g,当事人销售21包430克,收入36.81元,违法所得36.81元。 经对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和进销存台账记录查验,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年糕和芒果爽(与年糕配送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完全一致)的销售记录和库存记录,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已另案调查)。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81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3681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05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9-05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