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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农资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2023-05-16 21:53:26 柳州市场监管

今年以来,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管局认真履行农资监管职责,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属地管理、部门协调,聚焦农业生产必需、使用量大的农资产品中存在的质量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利用包装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农资产品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经营案件,切实维护了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柳江区***农资经营部销售质量不合格的钙镁磷肥产品

【基本案情】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标识为“贵州**新型肥料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钙镁磷肥”和“贵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含钾) 钙镁磷肥”产品进行质量执法抽查。依据产品质量检验结果,上述2批次产品“有效五氧化二磷”项目不符合包装标识的“一等品”技术含量指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查办情况】案件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核实上述产品购进10吨,至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已经销售1.425吨的违法事实,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于2023年3月31日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不合格产品9.575吨,并处罚没882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进行申诉,市场监管等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依法调查、依法处理、及时回复。以质量等级低冒充质量等级高的产品,属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质量欺诈行为,本案销售者未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客观上造成对消费者的欺骗,应当承担销售质量不合格化肥产品的责任。

柳城县东泉镇**农资经营部对广告发布者利用其经营场所发布农药违法广告不予制止案

【基本案情】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在农资执法专项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农资的场所张贴的“农博士®蔗得金®噻虫胺”的农药宣传海报中,未发现标注有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查办情况】经立案调查,核实当事人购买广西**药肥有限公司“蔗得金®噻虫胺”33吨,在该经营场所张贴的“蔗得金®噻虫胺”的农药宣传海报未经农药广告审查批准,已销售1吨并获利650元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于2023年4月25日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农药广告规范宣传能指导农民正确用药,服务农业生产,错误的宣传,可能会引导农民购错农药、用错农药,造成作物药害、人畜中毒、污染环境、农残超标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农药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本案当事人应知农药生产厂家利用其经营场所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属违法行为不予制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柳江区**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经营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复合肥料案

【基本案情】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农资执法专项行动中,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标识为“***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进行质量监督抽查,依据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该批次产品“粒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查办情况】案件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核实了上述产品购进1吨,至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已经销售完毕的违法事实,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于2023年4月4日对当事人处以罚没222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城乡接合部、乡(村)集市市场监管巡查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质量抽检力度,重点关注上一年度抽查不合格,以及标识涉嫌存在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最大限度消除农资消费者的质量隐患。粒度项目不符合标准的化肥产品,既不利于机械化操作,又影响施用后肥料的使用效率,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化肥产品,客观上造成对消费者的损害,应当承担销售质量不合格化肥产品的责任。

柳江区**农资经营部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复合肥料案

【基本案情】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农资执法专项行动中,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标识为“***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依据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该批次产品“氧化钾”“总养分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查办情况】案件于2023年3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核实了上述产品购进1.3吨,至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已经销售0.7吨的违法事实,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于2023年4月17日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不合格产品0.6吨,并处罚款274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钾元素是农作物需要最多的营养元素,主要营养元素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是伪劣产品牟取非法利润的重要表现形式,本案销售者客观上造成对消费者的欺骗,应当承担销售质量不合格化肥产品的责任。

融安县大良镇***化肥门市涉嫌销售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化肥案

【基本案情】融安县市场监管局在农资执法专项行动中,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生物酶活化磷肥的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查办情况】案件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核实了上述产品在包装标识上,未按照GB18382-2020《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分别标注微量元素锌、硼的含量,以及共购进2.975吨的违法事实。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依法作出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该批化肥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351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肥料标识是企业对肥料特性的说明,是向社会做出的质量明示承诺,是消费者选择肥料的重要信息来源,和质量的明示承诺,GB18382-2020《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规定肥料包装所有内容,不应以错误的、欺骗性的、夸大的或者引起误解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当事人未履行进货验收制度,销售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化肥产品,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闫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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