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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萍乡金顺安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3-04-10 09:59: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萍乡金顺安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县执城管罚字﹝2023﹞第10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县执城管罚字﹝2023﹞第1044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3-04-04
处罚内容1.警告; 2.罚款:伍仟元整(¥5000)。
罚款金额(万元)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2


违法事实2023年04月03日09时51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直属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李向前、吕子阳等在万家丽北路与物流大道交汇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车牌号码为赣J2753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J838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运输建筑垃圾(沙土)途经此处,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经查,赣J27538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萍乡金顺安物流有限公司,赣J838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为李仁许。此次运输为萍乡金顺安物流有限公司安排李仁许驾驶该车从长沙市金霞路附近工地运输一车建筑垃圾(沙土)至浏阳市大瑶镇,在万家丽北路与物流大道交汇处交汇处被执法人员查获。该车运输建筑垃圾(沙土)过程中采取了密闭措施,但运输建筑垃圾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共装载建筑垃圾24立方米,2023年04月04日,当事人萍乡金顺安物流有限公司委托驾驶员李仁许到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唐田超限检测接受调查,经过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李仁许的询问调查,2023年04月03日萍乡金顺安物流有限公司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24立方米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查,因当事人未收取运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有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第73项的规定,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数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12135555888XX
数据来源单位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12135555888XX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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