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遂溪县人民医院。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遂溪县人民医院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40823456284339L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邓**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市监价监处罚〔2023〕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2017年5月6日至2021年3月11日期间,肿瘤科住院部A级病房未按标准配备热水器而按照A级病房标准收取床位费。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规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27256.29元; 2.罚款363610.06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36.36100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22.725629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07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3-07 | ||||
处罚机关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