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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阿斯利康(无锡)贸易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0004号)

2023-01-30 16:53: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阿斯利康(无锡)贸易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00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0004号

当事人:阿斯利康(无锡)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新吴区净慧东路汇融商务广场E楼(5号楼)

法定代表人: LAI MICHAEL MING LONG

海关代码:3202341377

当事人委托上海南汇报关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报关单号223320221000071922,申报为泛福舒(细菌溶解产物胶囊) 169200盒,总价CIF 5067540元人民币。随附进口药品通关单07T202200475,对应药品批号为2100505、2100506。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中另有批号为2100634的泛福舒(细菌溶解产物胶囊) 69300盒,进口货物需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而当事人未提供。

经计核,上述批号为2100634的进口货物价值人民币2345354.5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主动披露报告、鉴定报告、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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