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30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绍兴市越城区泓海小吃店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绍兴市越城区泓海小吃店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市越城区泓海小吃店采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绍兴市越城区泓海小吃店采购的生姜,抽样基数:2.1kg,抽样日期:2022年10月24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10月19日,当事人称从特益购平台购进一批次生姜2.65千克(5.3斤),到货时因店内还有其余生姜库存,故在该批次中拿了0.55kg(1.1斤)回家自己食用,在2022年10月24日抽检时,上述生姜抽样基数为2.1kg,单价为8.6元/kg,抽检使用2.1kg,当事人将部分拿回家自己食用外,全部用于抽检,没有剩余。当事人店内生姜做原料使用不单独售卖。抽检所涉及2.1kg生姜是当事人提前通过特益购平台下单,由上家安排送货人员送货上门,货款由送货人员通过现金结算。当事人未取得上家营业执照和送货票据,也无法提供上家联系方式。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上家,也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抽检不合格生姜的涉案货值金额为22.79元。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且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3〕66号)。
(三)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商家资质材料和进货票据,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表示今后购进产品时会做好加强原料把控,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加强原料验收工作,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