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11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珠海市香洲区某家居店进行依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门头上贴有图形的标识,正门前摆放着两块KT板,一块写着“苹果售后维修服务中心”,另一块写着“Apple Trade In换购计划”,店内墙上有两块小招牌,上面写着“apple store”,店内货架上摆放着待销售的数据线,外包装上有
图形的标识,店内服务台后面摆放着待销售标有
图形标识的手机壳。经权益人现场甄别上述商品为侵犯苹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授权书和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有涉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4日用微信支付的方式向一名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购进标有图形标识手机壳和数据线。上述手机壳和数据线刚放到该店里准备销售时被查获并被扣押了。当事人不认识推销业务员没有联系方式,也没查看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合同等相关材料,也记不清购进价,无法查实上述商品的进货来源,综上所述,当事人不能证明该手机壳和数据线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当事人在未获得苹果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11日期间,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上述标有图形标识手机壳和数据线。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对上述手机壳和数据线均未售出,按照标售价和苹果公司提供的市场参考价格(部分商品标签脱落)计算,非法经营额共计78314元;当事人使用
图形商标、“Apple”及“apple store”字样标识,无法确认经营情况与使用“Apple”及“apple store”字母标识的因果关系,故无法计算非法经营额。
一、对于当事人销售标有图形、“Apple”及“apple store”字样标识的手机壳和数据线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依法没收标有形“Apple”及“apple store”字样标识的手机壳和数据线,并予以销毁;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二、当事人在门头上使用标识的行为,是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不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在门前上使用“Apple”字母标识和墙上贴着“apple store”字母标识的行为,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不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供稿:珠海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