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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白银市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2-12-01 11:13: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甘肃省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依法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的大案要案。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白银区安之酸美容美发店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产品广告案

2022年7月25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银区安之酸美容美发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其经营场所悬挂的安之酸草本洗发粉头疗产品宣传广告中,使用了“三高人群必须做、预防心血管疾病”“改善颈椎病、去除颈椎寒湿”“缓解头风头痛、治疗失眠焦虑”“治疗偏头痛、预防脑梗阻”等医疗用语,并涉及到了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构成在广告中涉及以普通化妆品冒充药品、医疗器械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的违法事实。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作出罚款22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甘肃鼎鸿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2年7月15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甘肃鼎鸿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外观检验时长不符合国家标准(GB38900-2020)的规定、部分外观检验项目未经检验检测填写虚假数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白银铜城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取停车费案

2022年6月17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银铜城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提供物业服务的滨河小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违反白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白银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发改价费〔2021〕482号)中关于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对进入滨河小区连续停放不满1小时的临时车辆收取停车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取停车费的违法事实。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86元、罚款7960.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靖远容木子服装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卫衣案

2022年3月9日,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靖远容木子服装店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服装店销售的卫衣上印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图案,无法提供相关授权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违法事实。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侵权商品,并作出没收印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图案的卫衣10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平川区金融巷美廉好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4月29日,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协助下对平川区金融巷美廉好商店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售出的1批次雀巢牌醇香原味(低糖)咖啡经雀巢(中国)有限公司鉴别,认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购销凭证和出厂检验记录等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证明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咖啡3盒77条、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景泰县瑞昌商贸有限公司川口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汽油案

2021年10月15日,白银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依法对景泰县瑞昌商贸有限公司川口加油站销售的92#车用汽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92#车用汽油的溶剂洗胶质含量不符合GB 17930-2016产品标准要求。经立案调查,该加油站销售的汽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228.55元、罚款14100.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甘肃鼎鸿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7月6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执法人员对甘肃鼎鸿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充装气体正在销售运输的2只液化气钢瓶瓶身上无有效检验标识、标签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事实。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会宁县至樽酒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2年6月13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会宁县至樽酒坊进行了执法检查,在该酒坊经营现场发现4瓶剑南春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022年6月22日,4瓶涉嫌侵权白酒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别,认定物流码查询、纹理标防伪、检测窗下防伪特征与该公司生产的剑南春白酒不符,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4瓶、没收违法所得154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甘肃省白银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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