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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2-12-01 10:57:18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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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持续深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各市州住建局(含兰州新区城交局、甘肃矿区住建局,下同)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自动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资质有效期将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可登录甘肃省住建厅政务服务审批平台并在用户中心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登录方式:在甘肃政务服务网省住建厅或市州住建局办理事项中选择任一资质核准类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即可)。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待取得二级资质后,原三级资质自动注销。

三、为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各市州住建局要进一步推进资质审核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为企业提供更加主动、便捷、高效的服务,切实助力企业发展;同时要在日常市场监管工作中加强对本地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加大对弄虚作假获取资质行为的发现和惩处,对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依规处理。我厅对企业存在资质申报信息填报不实、人员重复互用、取得资质后人员随即抽离等弄虚作假嫌疑的,将及时开展约谈警告,查实后依法依规处理,切实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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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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