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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浦江公布5起网络直播营销典型案例

2022-11-20 22:54: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底以来,浙江省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开展了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通过监测、举报等途径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42条,立案处理42起,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违反促销行为规范案

案情介绍

2022年7月10日,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位于浦江县保尔路的浦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微信小程序上开有一家名称为某官方会员店的店铺。消费者在当事人合作伙伴“扬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开的抖音直播间“罗蒙旗舰店”购买任何产品后,该店铺会附赠一张名称为锦鲤附体福利卡的奖卡。上述奖卡由浦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制作,合计制作数量为5万张,至今已全部发完。

经查明,当事人为获取更多的流量,提高店铺产品点击量,遂组织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但对上述活动的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均未明确公布,造成兑付困难。截至案发,当事人制作的50000张福利卡已全部发出,送出赠品785件,随赠品卖出的产品销售额为54165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有奖销售活动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网络直播营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2022年5月12日下午,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浦江县西山北路某直播间直播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直播间所销售的袜子涉嫌侵犯第26931097号注册商标和第26923866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后查明,当事人因网上办理店铺所需,于2021年4月借用浦江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在网上注册抖音直播间店铺用于销售袜子,且用该公司名义开设了公司账户用于经营活动中收付货款。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13943单,销售金额455075.36元,扣除袜子各项成本,违法所得共计238300.55元。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在案的侵权袜子;2.没收违法所得238300.55元;3.罚款500000元。

侵害消费者权益及虚假广告案

案情介绍

2022年7月15日,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相关投诉后,依法对浦江县前方大道的浦江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某平台开设有直播间,通过直播销售床上用品。

2022年6月18日,该公司网店主播在直播一款蚕丝被时,宣传该蚕丝被为“百分百蚕丝”“桐乡定制”“1公斤桑蚕丝”“百分之一百桑蚕丝”的广告内容。经现场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承认上述蚕丝被并未含有1公斤桑蚕丝。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蚕丝被实际材质为1公斤重的蚕丝和乳胶,但主播在直播时却宣传该蚕丝被有1公斤重的桑蚕丝,与事实不符。至该款产品停播为止,共卖出101条蚕丝被,销售价为188元/条,交易金额为18988元。

处罚结果

当事人在网店直播间直播时声称蚕丝被的蚕丝含量与实际不符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广告行为,构成虚假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虚假广告案

案情介绍

2022年5月18日,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交易平台巡查时,发现浦江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直播间内,发布上架销售的一款名为“车载香水汽车香薰香氛车内车上用品固体香膏持久淡摆件机器人家用”的产品详情页上,有“此数据来源于某实验室,具体数据会因环境变化略有偏差,最终解释权归其公司所有”的宣传内容。

经查,当事人宣称的某实验并不存在,为其虚构,涉嫌虚假广告。另,当事人“最终解释权归其公司所有”的宣传用语,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00元。另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进行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未明码标价案

案情介绍

2022年7月16日,浦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浦阳街道人民东路的浦江县某电子商务商行开展监督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在抖音网络平台设有服装销售直播间,通过该直播间宣传、销售其经营的服装类产品。

执法人员通过询问负责人及提取直播间信息等方式得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采用在抖音平台上直播的形式打折销售服装类产品。但是其在直播过程中没有标明所售商品的销售价格,也未标明折扣活动的具体时间段,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广告行为,构成虚假广告。另当事人作为经营者规定其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罚款200元。

(来源:浦江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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