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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2022-11-14 17:40: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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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贵州省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安排,履职尽责、主动出击,围绕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农兽残留超标等问题,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会同公检法机关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特别是播州区、碧江区、大方县、普定县、黄平县、紫云县等地农业执法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敢于较真碰硬查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有关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遵义市播州区农业农村局查处遵义贵荣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2年7月,播州区农业农村局对遵义贵荣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蛋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经检测,发现甲硝唑残留严重超过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甲硝唑不得检出)。经查,当事人购进甲硝唑,在2022年7月12日至14日通过拌饲料方式投喂蛋鸡,从投喂甲硝唑至案发,蛋鸡场共产蛋14400枚,已于2022年7月15日以190元每件(每件装360枚)的价格外销。当事人销售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金额较大,情节严重,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播州区农业农村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已于2022年9月2日立案侦查。

二、铜仁市碧江区农业农村局查处碧江区茶园山村扶贫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案

2022年5月,碧江区农业农村局对碧江区茶园山村扶贫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养殖的青鱼样品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经检测,发现地西泮残留,严重超过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地西泮不得检出)。经立案查明,碧江区茶园山村扶贫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4月从外采购1500公斤青鱼投放到鱼塘饲养,到案发时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碧江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对鱼塘同批次青鱼全部无害化处理。

三、大方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2年3月,大方县农业农村局对经大方县蓝雁屠宰场屠宰后批发给猪肉经营户彭某某、魏某某、焦某某的猪肉产品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经检测,三批猪肉中磺胺甲噁唑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合格。经立案查明,该三批猪肉产品是生猪养殖户李某于2022年3月29日晚拉进屠宰场,30日屠宰后销售给猪肉经营户彭某某、魏某某、焦某某。当事人销售涉案猪肉产品487.4公斤,销售金额8971元。大方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四、普定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普定县久茗茶业有限公司生产农产品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2年5月,普定县农业农村局对普定县久茗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茶叶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经检测,该批茶叶吡虫啉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生产涉案绿茶共计15.4公斤,没有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普定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罚款8000元,并对不合格的茶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黄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龚某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2年3月,黄平县农业农村局对龚某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生产的草莓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经检测,该批草莓噻虫啉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生产涉案草莓产品200斤,至案发之日,销售100斤,销售金额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黄平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六、紫云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紫云县坝羊天能养殖场违规使用原料药案

2022年5月,紫云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在紫云县坝羊天能养殖场库房内发现1包兽药阿莫西林原粉。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采购阿莫西林原料药10包(1000克/包),在2月至3月之间使用9包饲喂生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紫云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没收阿莫西林原粉1包。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网站)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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