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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骏超保健用品商店被人举报一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 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后处罚

2022-11-10 14:29: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骏超保健用品商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悉,2022年7月12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发现上海骏超保健用品商店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经查,2022年5月10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2瓶品名为“UCC職人の珈琲ほろ苦い味わい”的进口咖啡未粘贴中文标签。上述涉案产品中文标签名为“悠诗诗偏苦口感速溶咖啡粉”,进货量为60瓶,进货单价为28元;至案发,共销售60瓶,其中58瓶销售时正常粘贴中文标签,销售单价48元,销售金额为2880元;无库存。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不再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至案发,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总计96元,违法所得为40元。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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