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东方大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酒泉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未在30日内到我局办理变更手续。2022年8月向我局申请注销房地产资质时,其房地产资质证书上的公司名称仍为酒泉东方大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的规定,认定其房地产开发资质主体不合法,不符合注销资质的要求,撤销对其作出注销资质的决定。
特此公告。
酒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