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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景德镇市发布首批“首违轻微免罚”十大案例

2022-10-25 15:07: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江西省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开展“首违轻微免罚”工作,进一步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统一了全市31家市直执法部门“免罚清单”,选出市场监管、治安管理、消防、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领域具有代表意义的十大典型案例进行发布,全方位彰显“首违轻微免罚”工作成果,让市场主体感受到更有温度的执法。

案例一:景德镇某房产信息有限公司发布极限用语广告案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9日接群众举报反映景德镇某房产信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占某在个人微信视频号发布关于某小区推广广告含有“顶级学校、尊享顶级人生、顶级配套、顶级视野、顶级山水”内容,该局执法人员进行取证,该公司销售经理占某对视频号截图签字确认属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极限用语的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可对当事人处以20万到100万的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自有新媒体上发布,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符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条件。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江西某某有限公司转移危险废物未按规定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案

2021年12月22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向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抄送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指出江西某有限公司存在危险废物转移未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的问题。2022年1月27日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煤焦油作为生产炭黑的原料,其中煤焦油主要来源分别是景德镇市某公司及其他外省公司外购。煤焦油是危险废物,根据相关规定转移过程中应当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相关规定执行。该企业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其进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较轻微,在收到省厅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影响,其转运的煤焦油虽为危险废物,但企业作为生产原料没有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过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后一致通过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景德镇市珠山区某酒吧未安装安检门案

2022年6月17日,珠山分局湖田派出所对辖区内某酒吧进行治安检查时,发现其店入口处未安装安检门。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珠山分局湖田派出所根据景德镇市“首违轻微免罚”制度,口头告诫店内要及时安装安检门。鉴于该店已于次日整改到位,珠山分局湖田派出所免于给予其行政处罚。

案例四:景德镇市昌江区某艺术工作室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案

景德镇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上级交办线索,称昌江区某艺术工作室在抖音上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但是未查询到备案信息。执法人员随即通过远程勘验、调查询问等方式开展立案调查,发现线索指向的抖音平台上的“某画院”在抖音平台上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其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昌江区某陶瓷艺术工作室”,经营者为“幸某某”。执法人员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功能中确实未能查到备案信息。昌江区某艺术工作室经营者幸某某委托陈某接受调查询问时,承认其在抖音上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但是未备案。该工作室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但是未备案的行为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但根据《景德镇市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 应急管理 文广新旅 交通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文广新旅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内容及景德镇市“首违轻微免罚”制度,昌江区某陶瓷艺术工作室属于首违不罚情形。最终执法人员对其作出责令该工作室于8月30日前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告诫,对其之前未备案行为不予处罚。

案例五:景德镇某酒店有限公司违反消防规定案

2022年7月14日,景德镇市消防救援支队珠山区大队消防监督员依法对景德镇某酒店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酒店一楼二个安全出口未设置安全出口标志,一楼一个室内消火栓接口设置不符合标准,现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该公司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大队对该公司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整改到位。2022年7月18日(两个工作日后),该酒店将存在隐患整改完毕,并经复查确认该酒店消防安全隐患已整改。鉴于该酒店两年内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经检查确已及时整改,符合《景德镇市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予强制清单(第一版)》要求,按照景德镇市“首违轻微免罚”制度,大队消防监督员对其开出了消防违法行为《行政告诫书》,免于处罚,并督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自觉维护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六:乐平某口腔门诊部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案

2022年9月6日,乐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乐平某口腔门诊部检查时查见该门诊部《医疗废物登记本》显示该门诊部医疗废物收集时间普遍存在收集时间间隔为三至四天,对其进行了照相取证。通过对该门诊部负责人顾某的询问,监督执法人员确定了该门诊部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违法事实。该门诊部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根据《乐平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免罚清单”》第3条:不是医疗卫生机构自身原因导致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超过两天的。经现场执法人员合议,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决定。

案例七:乐平市某足浴店收取员工工资押金案

乐平市某足浴店收取员工工资押金2000元整,其老板王某某写了押金承诺单,承诺工作满一年后可全额退取押金。2022年8月31日下午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联系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双方,说明情况并协调,双方达成一致,于2022年9月1日退还劳动者押金。该足浴店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该足浴店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因该用人单位不懂相关劳动法法律法规,经执法人员教育后,深刻了解其错误,并积极配合处理该事件,故按照景德镇市“首违轻微免罚”制度,并未对该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理。

案例八:石某违法加层改建房屋案

2022年9月15日,接驻景德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转来关于群众反映违法线索后,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石某因房屋年久失修,未经批准,擅自将房屋尖顶拆除重建。后经批评教育,石某将改建部分拆除,恢复原貌。石某的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最高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由于石某为首次轻微违法,且主动纠正错误,按照景德镇市“首违轻微免罚”制度,最终乐平市规划部门决定对其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案例九:金某某首次擅自店外堆放杂物案

2022年7月9日8时左右昌江区城管执法人员在日常巡逻过程中发现辖区内一个商户在店门口堆放部分杂物,随即两名执法人员对该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在获取证据之后,通过询问商户金某某得知该杂物是其本人擅自堆放的,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执法人员鉴于该商户是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按照景德镇市“首违轻微免罚”制度,对金某某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且教育该商户下次注意,同时签署了不予处罚决定告诫书。

案例十:景德镇高新区某超市涉嫌经营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2年8月5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景德镇高新区某超市日用品货架上发现12支“某牌牙膏”,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销售单价为12元/支。该款牙膏外包装上的专利号于2015年宣布授权终止。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中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执法机关可以对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调查,当事人并不知道涉案牙膏专利号为假冒,另据进货台账显示,该款牙膏为2022年6月10日从景德镇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2支,进货单价为9元/支,进货款为108元。该批牙膏并未销售。根据《景德镇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款牙膏的合法来源,并且没有违法所得,可以不予处罚。故行政机关最终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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