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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销售过期食品被处罚

2022-09-23 16:40: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的处罚信息(沪市监普处〔2022〕072022000438 号)显示,上海普陀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因销售过期商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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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8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上海普陀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销售过期的香肚。当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3包“玉兔香肚”商品,生产日期为 2021年12月13日,保质期为180天,该产品至2022年6月11日起已超过保质期。2022年7月1日,该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2年6月28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玉兔香肚”,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13日,保质期为180天,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2022年1月4日,当事人从某公司购入“玉兔香肚”共计20包,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13日,保质期为180天。该商品的采购价格为20.03元/包,销售价格为26.8元/包。至2022年6月11日过期后,当事人共售出超过保质期的“玉兔香肚”6包,剩余3包待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41.2元,违法所得为40.62元。

被查获后,当事人已将过期的3包“玉兔香肚”销毁。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低,并且积极整改,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0.62元;罚款5000元。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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