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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激奋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店发布虚假广告被罚

2022-09-14 11:39: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激奋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区广富林路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因发布虚假广告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了解,2022年7月13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海激奋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区广富林路店进行了检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当事人有以下两项违法事实:

一、2021年10月29日,为吸引消费者,宣传店内产品及服务,当事人的总公司向产品供应商上海贝黎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了两本护理项目手册提供给当事人。护理项目手册内有“基因抗衰:修复DNA 端粒,延长细胞寿命,令肌肤恢复年轻,健康状态”“肤色完美均衡:亮白肤色,淡化色斑,肌肤重获光彩”淡斑提亮:抑制黑色素生成,淡化色斑”“晒后修复:修复、保护晒黑肌肤,提亮白皙肤色”等用语。经查证,当事人该护理项目使用的化妆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不具有上述功效。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进货两本护理项目手册,每本价格420元,广告费用为840元。

二、当事人的上述护理项目手册内有“茶树精油:迅速修复肌肤瑕疵,抑制细菌和真菌繁殖,抗菌消炎,收敛毛孔”等用语,该产品广告使用“抗菌消炎”的医疗用语。经查证,当事人该护理项目使用的化妆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并非药品或医疗器械。2022年7月26日,当事人停止了上述护理项目手册的宣传使用,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提供了整改报告。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违法事实一中实施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起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认定的“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

当事人对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但鉴于涉案化妆品风险性一般且销售量较小,在执法机关介入后主动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外,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360元。

当事人在违法事实二中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产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当事人对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但鉴于涉案化妆品风险性一般且销售量较小,在执法机关介入后主动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外,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68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外,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360元。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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