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义乌海关关于义乌重托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9-05 16:57: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杭州海关网站2022年9月2日消息,义乌重托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S”商标权PU休闲鞋被义乌海关作出行政处罚(书:杭义关知字﹝2022﹞00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知字﹝2022﹞0047号

当事人:义乌重托贸易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91330782MA2M1JMB8U

法定代表人:徐慧芳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工人北路861号605室

当事人于2022年5月9日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玻璃珠等货物(报关单号:292120220000260035)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标有商标的PU休闲鞋2256双,当事人不能提供授权文书或正规购买证明“S”商标权利人斯凯杰美国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S”商标权(备案号:T2019-80453),并于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交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和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PU休闲鞋上所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S”商标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货物价值人民币90240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问笔录、交易单据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上述标有商标的PU休闲鞋2256双,并处罚款人民币135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义乌海关

 2022829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遏 ...

  • 甘肃省华亭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力量 ...

  • 江西省南丰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防晒 ...

  • 2022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聚 ...

  • 首届大国工匠论坛在湖南省长沙市举行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