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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承诺可开工”制度

2022-09-05 16:45: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张标)8月2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承诺可开工”制度的意见》(武政规〔2022〕14号),决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承诺可开工”制度。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确定项目综合要求清单,建设单位根据综合要求清单开展前期工作,在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报建资料后,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不再对项目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实现“多证齐发”。


图源: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

文件显示,“承诺可开工”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武汉市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内的工业项目,城市重点功能区内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重点招商的产业项目(以下统称“工程建设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确定的牵头单位(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区行政审批局)组织研究认为符合相关条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承诺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

适用“承诺可开工”制度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项目落地符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保和安全要求;土地权属清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建设单位自愿履行承诺,信用记录良好。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一)申请和认定。建设单位向牵头单位提出项目适用“承诺可开工”制度的申请,由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认定该项目是否符合条件。

(二)确定项目综合要求清单。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拟定技术、政策、监管、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明确适用“承诺可开工”制度的具体审批事项、审批部门、监管方式和节点等,形成综合要求清单后,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三)提交项目报建资料。建设单位按照综合要求清单开展前期工作,作出“符合相关要求,违规责任自担”的书面承诺并提交报建材料。

(四)限时完成审批。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建设用地、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作出书面承诺后,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资料核验(不再对项目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综合要求清单中确定的相关审批手续。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3年。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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