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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2-09-01 10:40: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自开展养老诈骗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以来,江西省宜春市市场监管系统积极行动,重拳出击,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养老诈骗案件,全力守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安享晚年贡献市场监管力量。现将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4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案情介绍

2022年4月27日,丰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丰城市某乳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食品销售期间,在其顾客微信群中向包括中老年人在内的顾客宣传销售“鸸鹋油膏”,称其具有消炎止痛、祛肿化瘀、疏通经络、排寒湿、修复受损细胞等功效。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医学证明上述宣传功效,其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发布的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2022年6月2日,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和《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启示

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往往抓住老年人群体对疾病的恐惧及追求健康长寿的心理,假借免费体检、专家义诊、谈心交友、健康咨询讲座等方式,夸大产品治疗功效,混淆食品、保健品和药品的概念,设置消费陷阱,诱骗老年人购买无任何功效的食品、保健品及其他产品。

温馨提示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不具备任何医疗作用。作为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消费群体,更要擦亮双眼,对于具有夸大效果、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或者颇具煽动性的宣传用语,如处方、药用、治疗、解毒、抗敏、除菌、无斑、祛疤、生发、溶脂、瘦身及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做到不听不信不买,护好自己的“养老钱”。

案例二

案情介绍

2022年5月5日,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情况移送函》,反映宜春市某公司涉嫌通过网上商业平台经营“三无”伟博四物汤膏,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经宜春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调查核实,该公司注册信息无法联系被诉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注册地址进行查找,并经过注册地的社区居委会核实,发现该公司未在其注册地进行经营活动。该公司的上述经营行为存在刻意躲避监管部门监管的嫌疑,销售的养生食品涉嫌“三无”食品,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该局于2022年5月23日将上述线索交办给该公司注册地属地市场监管局,该公司注册地属地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6日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处理。

案例启示

该案中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躲避监管部门的监管,往往利用老年人群体“养生益寿”的心理,以纯天然、纯手工等为噱头通过网络商业平台进行宣传,销售“三无”食品。

温馨提示

养生食品是食品监管的重点领域,一些不良商贩往往制造噱头,通过非法加工,使用廉价的原材料制作出所谓的“三无”养生食品,并为了躲避监管,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销售,消费者一定要认清食品的生产厂家、食品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通过正规渠道,在确定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后再行购买食用,切勿食用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三无”食品。

案例三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29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对某成人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十鞭鹿茸肾宝、A9生精片、美国伟哥等一批性保健品。经查,上述性保健品是由两个不明身份的男子放到当事人店内进行售卖的,对方称货款待卖完了再结,而且只接受现金,不接受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经初步认定涉案货值金额3287元。

上述性保健品在产品说明书上均标识了功能主治或适应症以及用法用量。经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性保健品为假药。当事人销售十鞭鹿茸肾宝、A9生精片等性保健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4月28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送至宜春市公安局,随后宜春市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

案例启示

“壮阳类”药品往往通过非法渠道进行生产、购销,且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学成分,对人体危害极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行刑衔接,依法移送相关案件,极大震慑假药生产、购销等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权益。

案例四

案情介绍

2022年7月7日,根据宜春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文件精神,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食品销售期间,在其店内玻璃上张贴有“糖一手神奇淇糖米 是江祺祥教授率领国家顶级团队,利用全球最顶尖的生物分子育种技术,科技攻坚数十年,培育成一款适合糖尿病人群吃且不升高血糖的纯天然功能性大米”的宣传广告。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医学证明上述宣传功效,公司对普通食品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发布普通食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2022年7月18日,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960元,上缴国库。

案例启示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主要是针对老年人易患的疾病,经营者往往抓住老年人畏惧疾病和追求健康的心理,夸大产品治疗功效,混淆食品、保健品和药品的概念,误导老年人购买无任何治疗疾病功效的食品、保健品及其他产品。

温馨提示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消费者,在购买食品、保健品时,对于具有夸大效果、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治疗功能,或者颇具煽动性的宣传用语,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供稿:江西省宜春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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