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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被罚200万

2022-08-24 17:18: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沪市监普处〔2022〕072021003066号显示,2021年11月18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上海市普陀区席峰美容美发店(店招为“文峰美发美容”)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店中安装有若干灯箱展位,发布了“浩哥说”系列宣传资料,其中含有“将各种邪气、垃圾、霉素成份排泄出体外,输送供给阳气和养分。让您喜事连连,宛若重生”等涉嫌虚假宣传内容。经初步调查,上述宣传资料系由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设计制作,故该局于2021年11月19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品牌为“文峰美发美容”的连锁美发美容店,主营业务为提供美发、美容服务、销售“文峰”品牌商品。

2015年,当事人自行编撰、设计“浩哥说”系列宣传资料,其中含有大量诸如“浩哥还创造发明了‘六合美容还阳技术’……比如说汗管瘤、扁平疣、痘、痤疮、敏感、斑等这些连医院都很难解决的,华佗、李时珍都解决不了的皮肤和身体问题,浩哥都能调理好”“经浩哥亲手护理过的头发,白发能转青,脱发能生长起来”“运用文峰创始人陈浩先生创造发明的‘六合’美容技术……将淤积在人体五官六腑的各种邪气、垃圾、毒素排泄出体外……”等虚假内容。当事人在部分内容后附有例如“身体问题:肝胆痛 文峰木养护金典套装”等商品推介内容,将面部、身体、头发等各个部位的病症与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效果一一对应,宣称其商品和服务可以对相应病症产生治疗效果。同时,该系列宣传资料中还含有大量诸如“一张好面孔,一生好运道”“……这都属于‘败相’,会给自己和身边的人带来不幸,直到这些痊愈以后,你的运势才会好转”等封建迷信内容。

经查明,自2015年开始至案发,当事人以上述“浩哥说”系列宣传内容为基础,专门编制营销话术培训课件,对员工进行培训,通过员工向消费者宣传其商品和服务具有疾病治疗、改变命运、延长寿命等效果,借此推销商品和服务。期间,当事人还节选上述“浩哥说”部分宣传内容,通过“文峰商城”网站和门店灯箱,对外进行发布宣传。

2021年12月20日,当事人已停止相关授课培训、关闭“文峰商城”网站并拆除涉案灯箱。

当事人以“浩哥说”系列宣传内容为基础编制营销话术培训课件,通过员工向消费者宣传其商品和服务具有疾病治疗、改变命运、延长寿命等效果,属于以虚构、夸大商品和服务效用的方式,推销其商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通过网站、灯箱发布“浩哥说”相关宣传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首先,当事人对在职员工进行培训时,将虚假、夸大的营销话术内容穿插于基础知识与技术培训中,引导员工使用有关营销话术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对消费者的身心状态进行心理暗示,对商品和服务的治疗功效给予毫无根据的承诺,最终诱导消费者消费。同时,当事人员工通常以比较隐蔽的口头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使得众多消费者陷入难以举证的维权困境。其次,当事人的宣传内容含有大量封建迷信及疾病治疗功效用语,违背社会一般认知及公认的科学规律,是利用消费者对于“身体健康、生活顺遂”的朴素愿望,谋取不当利益。当事人通过多渠道发布不实内容,涉及多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违反了多部法律规定。再次,当事人在上海市拥有127家门店,宣传影响范围覆盖全市。同时,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微博”平台阅读量百万以上的“上海文峰”相关词条有50条以上,其中“#上海文峰秘书夸老板有天眼#”词条阅读量1亿;“#文峰退回消费200余万老人98万”词条阅读量1.1亿;“#上海文峰2元护眼液卖2000元#”词条阅读量888.1万;“#文峰店员20分钟12次推销套餐#”词条阅读量1008.2万。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引起大量社会负面评价,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最后,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持续近6年,且近2年因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已受到3次行政处罚,但其仍未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合法经营。

综上,鉴于当事人主观恶意大、持续时间长,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本案中,当事人以误导消费者为目的,通过授课培训员工、网站、灯箱等渠道向消费者宣传有关虚构或夸大效用的商品和服务、具有疾病治疗功能以及含有迷信内容等广告用语。当事人宣传、发布的内容高度相似,都是以“浩哥说”系列资料为基础编撰的宣传素材,目的都是为了欺骗、误导社会大众,增加商品和服务的销售量,故当事人多次、多渠道宣传行为的违法目的和危害后果是一致的。

因此,虽然本案当事人对外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和违法广告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法条,但其通过多渠道实施的宣传行为应当视为基于同一违法目的连续实施的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实质上应当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万元。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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