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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亿加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被罚3万元

2022-08-19 11:07: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亿加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当事人的实际经营地在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1670弄9号5层,2021年11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相关网站中发现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含有“亿加乐在帮助企业参与者实现传统交易电商化和国际化转型升级的同时……并为其股东创造了无风险高回报的机会……各参与企业也可以通过严格演算的、有保障的股份转换和回购方式确保资金安全并获取高额回报”的内容。

据调查,上述网站及广告内容是由亿加乐电子商务(香港)有限公司委托Edgital limited 的公司进行制作的,其内容经过当事人审核,因无法证明制作人与当事人公司之间的相关联系,且当事人未支付广告费用,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已将相关网页关闭。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1〕15202100598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该局于2022年2月16日举行听证会。当事人认为:其收到市场监管局通知后,立即关闭了网站,并且配合调查,公司在2016年4月就停止经营了,其自行调查后发现这个网站无人访问,香港公司提供了网站制作的发票,考虑到情节比较轻微,希望能减轻处罚。该局的听证意见如下: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减轻处罚。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所指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且公司于2016年后已经没有相关的业务,其宣传网页也无浏览量,并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同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七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该局决定减轻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000元。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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