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消费者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第六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市沾化区某老年养护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3月1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滨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山东省户外广告监测平台派发的70条违法广告线索,发现沾化区某老年养护中心发布广告内容中含有“全市最低”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销售商品房案
2022年4月19日,根据群众反映,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采用宣讲和到建筑工地实地讲解等方式,向业主介绍一楼住宅商品房时,宣称“一楼带小院”,当事人一共销售了宣称“一楼带小院”的商品房10套,总价款共计999.87万元。事实上该公司未取得一层小院规划审批手续,也未有实际建设一楼带小院的情况,是对其“一楼居民住宅商品房”的性能和功能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无棣县信阳镇某卫生室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2022年6月9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对无棣县信阳镇某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硫酸庆大霉素碳酸铋胶囊5盒、“翔宇乐康”牌枸橼酸喷托维林片2瓶、“敏迪”牌特非那定片1盒均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硫酸庆大霉素碳酸铋胶囊5盒、“翔宇乐康”牌枸橼酸喷托维林片2瓶、“敏迪”牌特非那定片1盒,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民县李庄镇某水果副食店超过检定周期未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2年4月12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对惠民县李庄镇某水果副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尚未进行周期检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平某医疗器械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16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热线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依法对邹平某医疗器械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中宣传画的内容“释延豹:……在量子医学科技方面走在世界前列,为人类健康做出了杰出贡献”不真实,为虚假内容;其授课PPT课件《好转反应》内容及在天基权会员网站的官网网站http://tw.tjqcxt.cn/的《好转反应》内容中的使用天基权半导体激光治疗仪后出现“四肢、骨骼好转反应…、神经好转反应…、神经并联症好转反应…、粘膜好转反应…”等内容超出半导体激光治疗仪、小型分子筛制氧机的产品说明书中的《适用范围:对鼻腔或穴位进行激光照射,用于血管性头疼和脑梗塞、脑外伤后遗症,慢性心、脑血管疾病的辅助治疗》的范围,不真实,为虚假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