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港珠澳大桥海关发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桥关检违字〔2022〕025、026、027、028号)。
港珠澳大桥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桥关检违字〔2022〕025、026、027、028号)
序号 | 处罚日期 | 处罚文号 | 违法当事人 | 违法事实和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途径 | 处罚机关 | 处罚结果 |
1 | 2022年7月25日 | 桥关检违字〔2022〕025号 | 诸暨市盈日进出口有限公司 | 2022年7月6日,当事人装载出口货物的木桌椅1套(含桌子1张,椅子2张)、木梳妆台1个未向海关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港珠澳大桥海关 | 罚款人民币2100元 |
2 | 2022年7月26日 | 桥关检违字〔2022〕026号 | 珠海鹰之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 2022年7月19日,当事人向港珠澳大桥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到货载有垫木5块未向海关报检,且无IPPC标识。当事人运输植物性铺垫材料进境未向海关报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港珠澳大桥海关 | 罚款人民币300元 |
3 | 2022年7月26日 | 桥关检违字〔2022〕027号 | 枣庄洁强进出口有限公司 | 2022年7月8日,当事人装载出口货物的柿子饼1千克未向海关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港珠澳大桥海关 | 罚款人民币2100元 |
4 | 2022年7月28日 | 桥关检违字〔2022〕028号 | 枣庄洁强进出口有限公司 | 2022年7月17日,当事人装载出口货物的有机肥料19.2千克未向海关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港珠澳大桥海关 | 罚款人民币3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