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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第二期)

2022-07-07 10:49: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把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聚焦食品、保健品等领域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乱象问题,加大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强化源头监管、严格执法办案,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依法铲除养老诈骗违法犯罪滋生蔓延土壤,有力维护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化解因养老诈骗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现公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第二期典型案例。

案例一:融安县某保健食品经营部销售假冒专利食品案

【基本案情】融安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重点经营场所大排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壮家**髓粉<固体饮料>、壮家**硒富硒食用菌片、壮家**复合益生菌粉的包装上标识标注有获得专利相关信息,但未能提供有效资料证明专利证书和专利申请号真实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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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情况】经立案调查,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当事人将上述涉案商品主要销售给中老年人,其在商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属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于2022年4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处以70947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法律对销售者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义务,当事人因未能严格履行进货验收制度导致违法行为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柳南区某食品经营部未对销售的食品价格进行明码标价案

【基本案情】柳南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重点经营场所大排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救星真元剂、**福寿牌青青胶囊、**菌草粉、**骨纯元粉等商品,无标价签,也未标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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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情况】经立案调查,市场监管部门查实了当事人在其经营场地设置会销场所,通过讲课宣传的方式向中老年人推销商品,并视客户需求随机定价的违法事实。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依法惩戒,既是对经营者的警示,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案例三:柳南区某商家在经营场所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艾灸仪广告案

【基本案情】柳南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重点经营场所大排查时发现,当事人采用在周边菜市场手持广告牌和发放传单的宣传方式,发布存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吸引中老年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进行免费体验,并推销引导购买艾灸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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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情况】经立案调查,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当事人以销售艾灸仪为目的,在传单和广告牌上发布“各种慢性疾病,风湿骨痛,妇科,男科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呼吸、消化系统疾病,免疫力低下,美容减肥等”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用语,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宣传广告、并处以罚款979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加大巡查力度和频次,力争监管不留盲区,在当事人刚开业就及时发现其违法行为,有效避免和减少违法行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案例四:三江侗族自治县吴某强经营假药案

【基本案情】三江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吴某强以摆地摊方式在三江县古宜镇河东桥头小广场销售中华肾宝片、美国特大号等11种产品,外包装有治疗功效的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对应批次检验报告。

【查办情况】经立案调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送检鉴定上述涉案商品为假药,并核实了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进货、未履行进货验收制度的事实。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于2022年6月8日以当事人涉嫌犯罪为由,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办。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源头治理,对重点场所的监管不留盲区,在对老年人聚集的群众广场进行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通过执法人员的现场执法和警示宣传,给现场围观的老年人敲响了警钟,提供了一个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的警示案例。

(通讯员 祝伟航)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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