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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即墨市好某佳食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07-05 16:40: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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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即墨市好某佳食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的相关信息。

即墨市好某佳食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违法事实:2022年5月,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即墨市好某佳食品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货架有16包百草梨膏糖,保质期18个月,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9日从涟源市百草梨膏糖副食品加工厂以8元单价购进20包百草梨膏糖,其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销售4包,销售价格10元/包,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8元。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之规定。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百草梨膏糖16包、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引领: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标签应标明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依法打击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利于引导和督促食品从业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自律。该案件是基层监管所执法人员持续开展农村假冒伪劣整治工作中通过群众投诉举报发现的典型案例,也充分说明通过持续开展农村假冒伪劣整治行动在群众中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和教育作用,是社会共治的体现。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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