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1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表(闽药监厦稽办〔2022〕4-004号),涉及厦门帝尔特企业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厦稽办〔2022〕4-004号
| 厦门帝尔特企业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 厦门帝尔特企业有限公司 | 913502006120029047 | 庄淑英 | 厦门帝尔特企业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批号为307 210109爱得利泡泡洗手液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属于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召回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爱得利泡泡洗手液(批号:307 210109)460瓶; 2.没收违法所得661.2元,并处罚款2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共20661.2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