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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海关关于前海电商(深圳)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关缉普违字〔2022〕0008号)

2022-06-01 18:01: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5月25日,龙岗海关发布关于前海电商(深圳)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关缉普违字〔2022〕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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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龙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关缉普违字〔2022〕0008号)

龙关缉普违字〔2022〕0008号

当事人: 前海电商(深圳)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琦雅 海关编号:4403660003

地 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主塔楼1701、1702、1703、 1718号

自2018年7月30日至2021年7月29日期间,当事人以跨境电商方式进镜 “冬虫夏草纯粉胶囊 ” ,涉及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共计2票,申报税则号列为2106909090。经归类审核,认定正确税则号列应为3004905990。当事人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经计核,货物价值人民币143.37万元,涉及税款人民币1.58万元。当事人存在减轻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企业报告等为证 。

依照对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25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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